杨某合同诈骗案依法宣告无罪

栏目: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02-12
【问题提示】
  以挂靠名义承揽工程,收取施工方履约保证金,事后未及时归还,是合同诈骗还是民事纠纷。
  【案例索引】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4)太松刑初字第00072号。
 

【问题提示】

  以挂靠名义承揽工程,收取施工方履约保证金,事后未及时归还,是合同诈骗还是民事纠纷。

  【案例索引】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4)太松刑初字第00072号。

  【案情介绍】
    2013年锦州市国土资源局网上公布“大青山采石场治理”工程项目,大连某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有施工资质,欲竞标此工程项目。被告人杨某与大连某建筑公司联系后,于2013年4月25日,经锦州市国土资源局及大连某建筑限公司通知杨X入场施工。杨某取得该工程施工图纸后,以大连某建筑公司名义进场进行施工。该工程施工队施工一段时间后,即退出。后于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宋某某在锦州市喜来登酒店签订协议书,甲方:大连某建筑公司(发包方),委托人杨某,乙方:宋某某(承包方),协议内容:1、甲方同意将锦州“大青山采石场治理”工程给乙方进行施工。2、于2013年 月 日开始组织进场施工。施工必须按照甲方提供设计图纸标准和上级领导要求去组织施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3、双方签订本协议当日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合同履约金50万元。剩余100万元合同履约金双方签订正式施工承包合同当日付清。
   2013年5月22日宋某某付给杨某35万元,十天后付15万元;8月10日付35万元,8月7日工地处付15万元,8月7日杨某在工地给宋某某打一张100万元欠条,2013年8月17日宋某某经银行汇给杨某50万元。2013年6月20日,大连某建筑公司与杨某签订授权委托书,内容为:“现委托杨某为我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进行大青山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相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8月26日,大连某建筑公司与沈阳某苗木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分别签订了工程合作协议书和施工安全责任书。9月初,省国土厅提出“青山工程”闭坑矿山治理必须由国有地勘单位施工,故大连某建筑工程公司不再具有资质。9月1日由甲方某建筑公司、乙方杨某(沈阳某苗木公司)、丙方屈某、陈某(沈阳某建筑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书。该工程转给丙方施工。杨某不再参与该工程事宜,其收取宋某某履约金未返还,宋某某一直在该工程施工至工程全部完工。大连某建筑公司始终未与宋某某签订正式施工承包合同。2013年9月之后,宋某某多次向杨某索要该笔工程履约金,杨某仅返还2万元,以后以各种借口推脱拒绝返还。
    201311月,宋某某以杨某工程需交履约保证金为由骗取宋某某150万元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于2014年3月2日对杨某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杨某在没有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工程合同,以收取工程保证金的名义骗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对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发表了各自的观点,人民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后,采纳了律师意见,依法宣告杨某无罪,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立法原则,辩护律师也依法履行职责,在本案中有效地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