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管辖100个罪名立案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更新)

栏目:新法速递 发布时间:2021-01-04
编者按:《监察法》规定,监委负责调查职务犯罪。《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部分职务犯罪立案侦查,主要包括两类,具体包括14个罪名。


编者按:《监察法》规定,监委负责调查职务犯罪。《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部分职务犯罪立案侦查,主要包括两类,具体包括14个罪名。上述罪名中,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已规定在《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监委管辖的88个罪名中,另外12个罪名系监委和检察院均可以管辖的罪名。所以,监委管辖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共100个罪名。

监委管辖的100个罪名

标蓝42个罪名原系公安机关管辖)

一、贪污贿赂犯罪17个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6.行贿罪
7.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8.对单位行贿罪
9.介绍贿赂罪
10.单位行贿罪
1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2.隐瞒境外存款罪
13.私分国有资产罪
14.私分罚没财物罪
1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7.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二、滥用职权犯罪15个
18.滥用职权罪
19.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20.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21.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刑十一修改)
2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23.报复陷害罪
24.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25.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6.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27.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28.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29.挪用特定款物罪
30.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31.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3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三、玩忽职守犯罪11个
33.玩忽职守罪
3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3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3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37.环境监管失职罪
38.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39.商检失职罪
40.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4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42.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4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四、徇私舞弊犯罪15个
4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45.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46.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47.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48.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49.枉法仲裁罪
50.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51.商检徇私舞弊罪
52.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53.放纵走私罪
5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55.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56.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57.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58.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五、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11个
59.重大责任事故罪
60.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61.消防责任事故罪
6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63.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6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65.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66.重大飞行事故罪
67.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68.危险物品肇事罪
69.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六、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犯罪19个
70.破坏选举罪
71.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7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7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7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75.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76.违法运用资金罪
77.违法发放贷款罪
78.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79.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80.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8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82.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83.职务侵占罪
84.挪用资金罪
85.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86.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87.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88.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七、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12+2个
89.非法拘禁罪
90.非法搜查罪
91.刑讯逼供罪
92.暴力取证罪
93.虐待被监管人罪
(滥用职权罪,同18)
(玩忽职守罪,同33)
94.徇私枉法罪
95.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96.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97.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98.私放在押人员罪
9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0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使侦查权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实践中由检察院对司法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更加便利,规定检察院对部分职务犯罪可以行使侦查权。对于检察院可以管辖的14个罪名,监委也可以立案调查,形成对这类罪名两机构并行调查、侦查的机制,实践中还可能并案调查、侦查。


【注1】六种情形: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2种情形:
1.多次索贿的;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具有以上六种情形(2-6)的。


【注3六种情形: 1.向3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注4】两种特殊情况: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3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2.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3.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4.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