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5-4) (2022更新)

栏目:新法速递 发布时间:2022-04-14
1、【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三)缓刑的适用2.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

                              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5-4)    (2022更新)
 

81、【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一款 )

(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82、【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10户以上不满30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不满10公顷,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不满20公顷的;

4.情节较轻的其他情形。

(二)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3、【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84、【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一款)

(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8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9条第一款)

(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4.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8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的;

2.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3.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2.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87、【丢失枪支不报罪】(刑法第12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2.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88、【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携带枪支1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的;

2.携带爆炸装置1套以上的;

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000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携带管制刀具20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89、【逃税罪】(刑法第201)

(一)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0、【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的;

2.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虚开发票500份以上的;

2.虚开金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9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一款)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不满2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二款)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2.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93、【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三款)

(一)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不满2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4、【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四款)

(一)非法出售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非法出售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2.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95、【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10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不满25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持有伪造的上述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3.持有伪造的上述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96、【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3.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在1000件以上不满5000件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在5000件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5.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97、【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98、【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第⑴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3.虽未达到第⑴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4.犯罪手段卑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5.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99、【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⑴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⑵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⑶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⑷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⑸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⑵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⑶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⑷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⑸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非法经营外汇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⑴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⑵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不满25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⑶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⑵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2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⑶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⑷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三)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⑴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⑵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⑶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接近上述二项的数额标准,且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⑵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⑶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接近上述二项的数额标准,且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⑷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00、【强迫交易罪】(刑法的22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人被害人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3.强迫交易3次以上不满10次,或者强迫3人以上不满10人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2.强迫交易10次以上,或者强迫10人以上交易的;

3.强迫交易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4.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5.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0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刑法第227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数量累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25000元,或者数量累计1000枚以上不满5000枚的;

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25000元,或者数量累计100张以上不满500张的;

4.非法获利累计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5.数额较大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1万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250张以上的;

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2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00枚以上的;

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2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0张以上的;

4.非法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的;

5.数额巨大的其他情形。

 102、【强迫劳动罪】(刑法第244条)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患职业病的;

2.强迫10人以上劳动的;

3.因强迫他人劳动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强迫他人劳动的;

4.强迫妇女从事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强迫处于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5.强迫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3、【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244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造成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

2.雇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雇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10人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04、【报复陷害罪】(刑法第254条)

(一)报复陷害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或其他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2.报复陷害3人以上的;

3.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5、【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致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6、【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刑法第28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产、买卖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10件以上的;

3.非法生产、买卖警棍50根以上的;

4.非法生产、买卖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100件以上的;

5.非法生产、买卖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6.非法经营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的;

7.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8.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7、【赌博罪】(刑法第303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的;

4.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4000元以上,且聚众赌博3场以上的;

5.聚众赌博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的;

6.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7.嗜赌成性,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

8.组织、召集、引诱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等首要分子,接受3人以上投注或者接受3次期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

9.积极参加“六合彩”赌博活动,并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且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

10.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108、【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二款)

(一)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5.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6.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5.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9、【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纠集多人,采用强行发言、提示回答、叫喊、喧哗、鼓掌等方法哄闹法庭,不服从劝阻的;

2.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纠集多人哄闹法庭,不服从劝阻的;

3.纠集多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侮辱、诽谤、谩骂、威胁参与审判活动的有关人员的;

4.无旁听证或者不得旁听人员拒不服从审判人员、值庭法警的劝阻,强行冲击法庭的;

5.冲击审判活动区及合议庭合议室、公诉人室、辩护人室、羁押室、候审室等相关场所的;

6.采取殴打、投掷物品等暴力手段袭击出席法庭或者准备出席法庭的审判、检察等司法工作人员的;

7.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其他情形。

 110、【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窝藏、包庇严重危害国家安全、重大恐怖活动犯罪分子的;

2.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且窝藏、包庇行为严重干扰侦查活动的;

3.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或者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多人,且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犯罪分子的近亲属实施上述第⑵、⑶、⑷项窝藏、包庇行为,如果对侦查活动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干扰的,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

11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无法执行的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⑴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⑵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⑶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⑷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⑸被执行人故意转让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⑹被执行人挥霍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指定的行为而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⑻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1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

(一)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偷越国()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或者组织10人以上偷越国()境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7.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13、 【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刑法第32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多次运送或者运送10人以上偷越国()境的;

2.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要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4.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14、【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4.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15、【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324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2.多次损毁或者毁损多处名胜古迹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16、【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三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117、【倒卖文物罪】(刑法第32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倒卖三级文物的;

2.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2.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3.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18、【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

“情节较轻”一般是指,所盗掘的系具有一般科学、艺术、文化、考古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没有造成该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损毁,且没有挖得文物或者仅挖得一般文物并在被追诉前全部上交。

119、【非法组织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卖血3人次以上的;

2.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3.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4.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5.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120、【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3人次以上,并导致引产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国家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6.因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国家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7.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3.造成就诊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高院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4.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其他情形(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高院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121、【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第336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轻伤的;

2.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5人次以上的;

3.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4.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5.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3.造成就诊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4.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其他情形。

 122、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33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所列的动物疫病传入或者对农、牧、渔业生产以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动物疫病在国内暴发流行的;

2.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所列的有害生物传入或者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以及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在国内传播扩散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2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2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2.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5亩以上的;

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10亩以上的;

4.非法占用上述第⑵、⑶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一半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5.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125、【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

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26、【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刑法第34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10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珍贵树木制品5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27、【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不满20立方米的;

2.盗伐幼树100株以上不满1000株的;

3.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株以上不满2000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4.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满100立方米的;

2.盗伐幼树1000株以上不满5000株的;

3.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以上不满1万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⑷数量巨大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的;

2.盗伐幼树5000株以上的;

3.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1万株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4.数量特别巨大的其他情形。

128、【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滥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满50立方米的;

2.滥伐幼树1000株以上不满2500株的;

3.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以上不满5000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4.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的;

2.滥伐幼树2500株以上的;

3.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5000株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4.数量巨大的其他情形。

 129、【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2.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3.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三项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或者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或者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5.后果严重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30、【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三项数额标准,但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或者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者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者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后果严重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