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家庭暴力与妇女权益的保护——蔡明福律师 王晶晶律师

栏目:欣合文集 发布时间:2018-05-05
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一种常见多发的社会丑恶现象,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和人权问题,也可谓人类社会的顽疾,近几十年来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无数个家庭组成了人类社会;而暴力却使家庭瓦解,

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一种常见多发的社会丑恶现象,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和人权问题,也可谓人类社会的顽疾,近几十年来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无数个家庭组成了人类社会;而暴力却使家庭瓦解,并逐渐破坏人们对生活美好的向往,击碎社会的组成部分。因此,家庭暴力逐步成为社会问题。
      一、我国家庭暴力现状
      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性虐待、性暴力等。据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范围,被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并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和原因
  (一)家庭暴力与其他形式的暴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的隐蔽性。这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这种特征主要表现在:第一、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第二、大多数受害妇女认为家庭暴力行为属于个人隐私,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她们不愿向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反映,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第三、受害妇女身体的外在损伤,较为明显且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而精神上的内在损伤,较为隐蔽且容易受到忽视,因此精神上的损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
      2.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捆绑、行凶、体罚、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有精神上的损害,通常表现为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方式,还应包括性虐待等。
      3.时间的连续性。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家庭暴力并不是偶然发生,或只存在短短几天,或持续几个月、几年、十几年,甚至伴随婚姻生活的全部过程。由于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大多为夫妻,这样的关系使得受害人总是怀有他一定会改过的希望,一而再、再而三地选择忍耐。然而,也正是受害人的容忍,让施暴者更加肆意妄为。
  4.危害的严重性。家庭暴力被侵害者多为妇女、老人、儿童。首先,妇女作为受害者的直接后果就是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严重伤害,这使得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无法再继续正常的生活,同时这也阻碍了妇女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的权利。比如经常的暴力可能会使妇女丧失人生的信念和生活的信心,使她们脱离社会,若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最后甚至以消极的或极端的方式而告终。其次,不少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将离婚作为逃避家庭暴力的方法,当暴力超过了受害妇女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最后,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会导致儿童心理健康受到严重伤害。这些见证过家庭暴力的儿童,在内心深处会留有一片阴影,产生或多或少的心理问题。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他们比起在正常环境中长大的孩子更轻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实际上是男女不平等意识在行动上的反映,具体来说,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历史文化原因。我国有着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以男性为中心的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在中国历史悠久,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男尊女卑的封建意识残余仍影响着现代家庭,父权、夫权思想仍有一定市场,不少男性任意打骂妇女,甚至把妇女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视为商品。有的还将男子身体优势歪曲成男子高于女子的理由,认为男强女弱,男子支配女子是天经地义的,试图将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合法化、合理化。从这个角度说,我们仍未彻底改变男尊女卑的社会现象。
      2.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了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此外还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岗,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从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视。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法律上的原因。首先是立法上。保护妇女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规范分散、不规范、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虽然我国目前《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均对家庭暴力行为有禁止性条款,但对其并无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缺少家庭暴力犯罪的具体规定,而且这些规定操作性不强。其次是执法和法律援助力度不强。有关家庭暴力的案件大多数属于不告不理,有的甚至告而不理、理而不力。最后是法律的宣传教育不够深入。许多公民没有意识到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对此也持宽容态度。受害者由于缺乏法律观念,自我保护意识差,因而不知道维护自己的权利。
      4.司法的漠然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中国有两句古话:一是清官难断家务事;二是家丑不可外扬。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对于一般家庭暴力持比较模糊、暧昧的态度;同时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丑,不足为外人道。致使家庭暴力程度不断升级。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司法人员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是他们怕自己正儿八经的去处理了,可当事人之间马上又和好了,反过来还怪自己多管闲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5.社会方面的原因。社会控制乏力是导致家庭暴力升级的重要原因。一是调解家庭矛盾、家庭纠纷的社会调节机制不健全。过去国家有一套比较完备的社会调节机制(如政府的有关机构,单位的领导、工会,妇联,居、村委会等)帮助人们调解家庭矛盾和纠纷,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机构职能的转变使不少单位和部门忽视了这项工作或未能根据新情况开展工作,致使家庭矛盾和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而激化为家庭暴力;二是社会舆论对家庭暴力态度暧昧,不能给予及时曝光和谴责,对施暴者没有起到威慑和警戒作用。
      三、防治家庭暴力的建议
      家庭暴力作为暴力的一种形式,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一般性的家庭问题,而应把它看作是一种社会问题,必须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等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家庭暴力的综合防治:
      ()在法律层面要加强立法
应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健全法律法规是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最重要环节和途径。我国关于消除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文只是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并且有较多的漏洞和缺失,不利于司法操作。要真正做到针对妇女家庭暴力的预防,必须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这样才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保护,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这是维护妇女权益的根本途径。
     (二)司法机构要介入制止家庭暴力。推进社区警务工作是目前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重要途径。应赋予公安机关相应职责,干预与制止家庭暴力。扩大家庭暴力的刑事化范围,对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之拘留要件的,应当予以拘留。在行政措施方面,建议各级政府成立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机构。同时,也强调对防止家庭暴力有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不作为责任。
     (三)建设道德预防机制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形成正确的社会舆论,营造反家庭暴力的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公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或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儿童、老人的家庭暴力,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对大众进行宣传教育并开展大讨论,提高公民对家庭暴力危害性的认识,消除男女不平等歧视女性的传统文化在家庭暴力问题上的影响,促使社会转变观念,彻底改变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忽视、容忍、甚至纵容的态度,在全社会树立起反家庭暴力的文化氛围。
      ()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
      1.加强和发挥各级妇联的组织作用。可以以妇联为基地,建立一个多机构合作的工作模式,联合公检法司、医院、街道居委会,形成一个防止家庭暴力的工作网络,以便出现家庭暴力案件时,这个网络能够及时做出反应,给予解决。同时妇联还要发挥优势、广泛调研,提出立法建议,促进法律完善。通过宣传、教育,对决策者进行社会性别意识培训,开展维权网络建设,为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
      2.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在消除家庭暴力中的特殊作用。长期以来,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在调解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要继续发挥。各级居(村)委会要加强早期发现家庭矛盾纠纷,注意采用调解的方法,及时化解家庭矛盾纠纷;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员应当主动出击,经常组织家庭矛盾的排查,特别是对那些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要重点予以排查,从中摸清底数,发现先兆,对于能够解决的则马上落实措施,尽快疏导,并调解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起诉到法院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也要加强司法调解,尽量挽救家庭,防止家庭解体;对那些家庭矛盾非常突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以防范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3.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妇女及时摆脱家庭暴力。为了避免女性受害和实施犯罪,20世纪70年代英国首创了妇女避难所,之后,许多国家相继出现了类似的组织,让受害者有安身之处。我国许多妇女在遭受了家庭暴力后,无处可去,至多到娘家避难,或者求助于妇联,娘家往往爱莫能助,而妇联不可能对每一个受害妇女都给予帮助,也不是所有的受害妇女知道受害后主动找妇联求助的。所以,有必要由政府出面,借助民间的力量,设置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机构,让受害的妇女有一个临时的庇护场所,同时给予受害妇女必要的心理支持和情感慰藉。
      4.应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或法律咨询的机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我国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实践中,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经济上无法承受法律帮助的费用。因此,国家应设立专门的机构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以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5.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开展反暴力行动和研究项目,组织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研讨会,进行多种形式的反性别歧视培训,使官员、执法者和普通民众转变观念,认识到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本质。促进司法机关的观念转变,促进法律完善及司法实践改革。同时,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进行帮助和支持。
      总之,只有通过完善立法,提高保护妇女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律可操作性;广泛推广和建立女性庇护所或相类似妇女援助场所等措施,才能更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
      四、结语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每个人都生活或源自于一个家庭。家庭的和睦不仅同每个人的生活状况有关,而且也与社会的安定和有序直接相关。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蓝图,而构筑和谐社会离不开和谐的家庭。家和万事兴,幸福家园是社会发展的和谐港湾,而家庭暴力为许多家庭蒙上了不幸的阴影,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可忽视的严重危害。女性是社会的半边天,是维系家庭的核心纽带,如果妇女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将使无数家庭失去欢笑:父母因女儿的不幸而痛苦;子女因母亲的受虐而使心灵遭受永久的创伤。所以,制止家庭暴力,有利于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杜绝家庭暴力最根本的措施就是提高妇女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从根本上铲除针对妇女家庭暴力的经济和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