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涉嫌故意杀人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判处缓刑

栏目: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02-01
[被告人杨某与周某(被害人)系亲属关系,2016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杨某驾驶轿车来到被害人经营的冷库院内,找到被害人向其索要钱款并与之发生争吵,当周某走到冷库门卫室附近时,杨某驾车从后面撞击周某,之后杨某又两次倒车欲对倒地的周某撞击碾压,、
     [案件索引]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01刑初5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杨某与周某(被害人)系亲属关系,2016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杨某驾驶轿车来到被害人经营的冷库院内,找到被害人向其索要钱款并与之发生争吵,当周某走到冷库门卫室附近时,杨某驾车从后面撞击周某,之后杨某又两次倒车欲对倒地的周某撞击碾压,当他人赶至现场保护周某后,杨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系因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导致脑机能障碍而死亡,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辩护观点]
     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主任蔡明福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确立了本案的最终辩护观点:
     一、公诉机关无任何证据能够直接、有效地证明杨某具有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
     二、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故意实施开车撞击被害人缺乏证据支持
     三、本案不能因杨某撞伤被害人后没有立即施救而推定其具有间接故意
     四、杨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五、杨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周某家属损失并得到家属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判决结果]
     该案经过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观点,以被告人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件评析]
     从杨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司法审判上看,从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到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并充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进行变更,确认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充分证明,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审判制度体现了人民法院作为守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确实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定罪量刑”,实现了司法审判的公正。突破了以往的只要公安机关立案抓捕,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按指控的事实定罪量刑的老司法审判程序。同时,该案亦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律师在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中所起的重要辩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