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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 原告孙某某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特种的工作资质为由,通过第三人刘某以每人1300元或14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了700多人办证费,共计80万余元。原告将此款项扣除相关差价费用后转给了被告李某,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此款转给了广西具体办理特种工作证的案外人刘某,现刘某办理的证件在住建厅系统查询的结果为失效状态,款项亦未返还,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返还全部款项80万余元。
  • 原告于某以生效的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认自己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债权人,对被告马某享有债权为由,主张生效的被告马某与被告郭某离婚案判决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判决归被告郭某所有,该部分判决内容错误,降低了被告马某的偿债能力,损害了原告合法的民事权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撤销及变更已生效的离婚案判决书部分判决内容。
  • 问题提示 雇佣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到伤害,实际侵权人未足额赔偿,可否向雇主主张剩余赔偿? 案例索引 法库县人民法院(2022)辽0124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1民终13811号民事判决书